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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版印刷企业豁免VOCs末端治理

信息来源:www.nnetivf.com | 发布时间:2024-07-23

平版印刷企业豁免VOCs末端治理



近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印发了《路桥区印刷行业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设施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本次豁免企业主要为平版印刷企业,包括平版胶印及平版UV印刷。

有两种豁免类型:一是豁免末端治理设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挥发性相关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二是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厂区内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配套建设收集和处理设施。

01
《方案》全文
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是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排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改善职工工作环境,推进污染物减排具有明显成效。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路桥区率先开展平版印刷行业企业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印刷和包装行业为重点,坚持源头减排防治理念,细化豁免VOCs末端治理的具体措施,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不断提高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率,扎实推进VOCs深度治理,巩固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
二、豁免条件
本次豁免企业主要为平版印刷企业,包括平版胶印及平版UV印刷。
(一)豁免末端治理设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挥发性相关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1.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油墨VOCs含量应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T 38507-2020)表1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相关限值要求。清洗剂VOCs含量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T 38508)表1中水基清洗剂和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胶粘剂VOCs含量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T 33372)表2和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
2.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监测孔、监测梯和监测平台。排气筒的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以及无组织排放浓度等应稳定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相关限值要求。监测过程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运行工况、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
3.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现场整洁有序、管理规范,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调配、清洗等过程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二)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厂区内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配套建设收集和处理设施。
三、申报工作程序
(一)建立信息库。由路桥印刷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建立低VOCs原辅材料信息库。对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等资料进行收集、认定或自行开展监测,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低VOCs原辅材料纳入低VOCs原辅物料信息库,供印刷企业选择使用,并对信息库进行动态更新。
(二)企业申请。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并至少稳定运行6个月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对照豁免条件,向路桥印刷行业协会报名,再由协会统一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提交申请报告。
(三)区分局审核。路桥生态环境分局对协会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审核,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另外,企业也可按照规定流程单独向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豁免废气处理设施,并提供完备的佐证材料。
四、环保废气处理设施停用、拆除工作程序
(一)环保设施停用。各企业在审核、备案完成,豁免企业名单公示后,可停用现有废气环保设施。
(二)排污许可变更。企业在废气环保设施停用后3个月内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申请排污许可变更。
(三)环保设施拆除。企业完成排污许可变更后可自行拆除现有废气环保设施(原有废气收集总管需整体拆除或封堵),拆除时保留废气环保设施拆除前后照片留档。
五、相关要求
(一)区印刷行业协会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印刷企业监管,落实源头替代各项要求。做好原辅料信息库管理,并进行动态更新,供会员企业选择使用。
(二)要求已完成源头替代的企业应做好以下措施:
1、企业应结合生产方式、生产装备及含VOCs原辅材料的发展形势持续提升绿色化水平。
2、企业应按照HJ 944的要求建立台账,记录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名称、采购量、使用量、废弃量、去向、VOCs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3、企业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应按产品说明书等进行,不应随意添加其他物料,不应随意变更物料。
4、企业生产线或车间实施源头替代以后,原则上不得在低VOCs原辅材料和非低VOCs原辅材料间切换使用。
5、企业源头替代完成后,生产方式及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变化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应在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中进行更新。
6、企业源头替代完成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固体废物管理应在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中进行调整。
(三)区生态环境分局及各镇(街道)应加强企业监管,将完成替代的企业名单纳入“双随机”检查名单,重点检查原辅材料是否按照承诺要求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02
负责人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动浙江制造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鼓励、引导企业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规定在原辅材料达到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豁免废气处理设施。对此,路桥生态环境分局全力支持并指导企业开展源头替代,对全区包装印刷行业现状进行调查,结合低VOCs原辅材料在路桥区和浙江省应用现状,总结包装印刷行业VOCs源头替代的技术和工艺可行性。在此基础上,路桥生态环境分局出台了《路桥区印刷行业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设施实施方案(试行)》。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浙环发〔2021〕13号)。
三、主要内容
平版印刷企业废气末端治理设施豁免条件
有两种豁免类型:
一是豁免末端治理设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挥发性相关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二是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厂区内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配套建设收集和处理设施。
申报工作程序
(一)建立信息库。由路桥印刷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建立低VOCs原辅材料信息库。对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等资料进行收集、认定或自行开展监测,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低VOCs原辅材料纳入低VOCs原辅物料信息库,供印刷企业选择使用,并对信息库进行动态更新。
(二)企业申请。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并至少稳定运行6个月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对照豁免条件,向路桥印刷行业协会报名,再由协会统一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提交申请报告。
(三)区分局审核。路桥生态环境分局对协会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审核,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另外,企业也可按照规定流程单独向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豁免废气处理设施,并提供完备的佐证材料。
环保废气处理设施停用、拆除工作程序(建议做成箭头流程形式)
(一)环保设施停用。各企业在审核、备案完成,豁免企业名单公示后,可停用现有废气环保设施。
(二)排污许可变更。企业在废气环保设施停用后3个月内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申请排污许可变更。
(三)环保设施拆除。企业完成排污许可变更后可自行拆除现有废气环保设施(原有废气收集总管需整体拆除或封堵),拆除时保留废气环保设施拆除前后照片留档。
在完成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后,企业仍需要做好相关措施,持续提升绿色化水平:
1、企业应结合生产方式、生产装备及含VOCs原辅材料的发展形势持续提升绿色化水平。
2、企业应按照HJ 944的要求建立台账,记录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名称、采购量、使用量、废弃量、去向、VOCs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3、企业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应按产品说明书等进行,不应随意添加其他物料,不应随意变更物料。
4、企业生产线或车间实施源头替代以后,原则上不得在低VOCs原辅材料和非低VOCs原辅材料间切换使用。
5、企业源头替代完成后,生产方式及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变化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应在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中进行更新。
6、企业源头替代完成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固体废物管理应在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中进行调整。
四、适用对象
该政策适用于路桥区平版印刷企业,包括平版胶印及平版UV印刷。
五、关键词解释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沸点在50-260℃之间,常温下饱和蒸气压超过133.322Pa的易挥发性化合物。主要包括烷烃类、烯烃类、炔烃类、芳烃类、卤代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他有机化合物。
六、方案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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